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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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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盛学  中级会员   发表于:2009-11-10 22: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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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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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看了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内容,感觉颇深,感觉题目是惊人的,内容是真实的,根据是充分的,胆量是够大。对中央电视台敢于面对现实,揭露事实真相的精神表示钦佩。

但是“惊人的题目”里蕴藏着巨大的隐患”,“真实的内容”存在着错误的结论,“充分的根据”里面有很多漏洞,“够大的胆量”引起社会的不安。中央电视台的有关节目组对这些结论肯定不服,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惊人的题目”里蕴藏着巨大的隐患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的节目发表的题目是“北大医学教授为何死在北大医院?”接着是“一位北京大学的医学教授,因为种种蹊跷的原因,最后竟然死在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手术室里,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北大医学教授离开了这个世界?记者的随后调查发现,北大医院竟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中央电视台的节目里,用了很多学生无证行医治死人的案例,引起大量观众慷慨激昂,义愤填膺。气愤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草菅人命的事件。中央电视台的煽动是成功的,效果是巨大的,瞬间就成了全世界著名的新闻。但编导和记者们由于专业的限制和粗鲁的工作作风,对这个新闻的播出会产生巨大的隐患并不了解,并不关心。

这个新闻的播出,对中国的医疗,教学、法律都将产生一系列不良效果,下面具体说明。

二、“真实的内容”存在错误的结论

节目里真实的表现了北大医院存在学生参与医疗行为的问题,无可非议,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据此就说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学生把教授治死,这个结论是明显错误的。

1、北大是世界著名的教学医院,全世界的教学医院没有一个是没有学生参与医疗活动的。

2、北大医院的学生不是普通本科和专科的在校生,是取得了理论毕业和临床实习毕业的“学士”。尽管硕士和博士还没毕业,但他们是在导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的。

3、非法行医的主体,必须是主持整个的医疗行为,包括诊断、治疗、手术,而北大医院的学生只是参与,只是辅助,特别是给教授治病,学生医生根本插不上手。

熊卓为教授的诊断和手术,是骨科主任、教授李淳德,术后第6天(年初二)熊卓为在病房突然跌倒,在医院二线值班的主治医师刘宪义接到骨科病房护士报告后立即赶到病房,此时熊卓为已没有脉搏,也测不到心跳和血压。麻醉科和心内科值班医师接到通知后也在5分钟内赶到病房。为帮助患者恢复心跳,他们边为患者做心外按压,边把患者紧急送往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此后骨科、心内科、心外科主任都相继赶来参与抢救,时任院长也亲自坐阵。抢救从当晚9点多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5点。据病历记载,当天参与抢救的专家有:朱天岳教授(原骨科主任)、丁文惠教授(大内科主任、心内科专家)、王东信教授(麻醉科主任、ICU专家)、李岩主任医师(心外科副主任)、刘宪义副教授(当时的骨科主治医师)、于峥嵘主治医师、洪涛教授(心内科副主任)、赵峰教授(心内科副主任)、赵明辉教授(肾内科主任)、章友康教授(当时的北大医院院长),还有应患者家属要求请来的阜外医院两名院长以及北大医院相关辅助科室多人。如此强大的抢救阵容,在北大医院历史上也是少有的。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中的“三个学生”当然也参与了抢救,但抢救的主角怎么可能轮得到他们! l

因此学生参与医疗活动是事实,但因此就判断北大医院非法行医,学生治死教授的结论是错误的。

2、真实不代表全面,也不代表正确,这里仅举一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里笼统地认为证据充分,把学生参与医疗活动的行为都认为是非法行医的做法是错误的。暗访中的那位要去手术室的学生医生,是去参加手术,但只是参加而已,而不是主刀。可是暗访者不细问就笼统地说去参加手术,于是引起主持人一段煽情的话,把生命交给这些学生能放心吗?于是全国人民慷慨激昂,痛恨谴责。

中央电视台的报道是真实的,但是是不全面的,不准确的。由此而带来的不良后果,应该由中央电视台的编导和记者承担。

三、“充分的根据”实际漏洞百出

中央电视台发布后,收到北大医院的强烈抗议,中央电视台说胸有成竹,根据充分,铁证如山。但是仔细研究这些“铁证如山“,本人发现并不全面,根本不是什么”铁证如山“,根据如下:

1、“根据本案的一审判决“。一审的判决不是终审,在双方都上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一定可靠了。如果二审修改了一审的判决,中央电视台就跟着错了。这样的证据明显不是“铁证如山”。

2、“学生参与医疗”,中央电视台不容分说,有学生参与医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证据确凿。可是中国卫生管理的最高部门,卫生部不认为是非法行医,中央电视台的观点确实是简单的、片面的。仅根据北大医院的学生参与医疗活动,就说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显然根据不足,“铁证不如山”。

3、“暗访有学生要去手术”可是手术主刀全是高级医生和教授,参与就是主刀吗?不细问清楚就公布于众,造成大量误解,根本不是“铁证如山”

4、北大医院称“该节目在本案二审的两天前播出,在宣判前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将有可能干涉司法,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这种提法是正确的,但是《经济半小时》回应:节目播出时,我们并不知道二审之事。不了解案情的进展情况就盲目播没定案的节目,中央电视台是什么目的,可想而知。另外是不是真不知道,我表示怀疑。

5、暗访的医生有没有代表性,不得而知。

四、“够大的胆量”引起社会严重的后遗症

任何一个新闻都要考虑到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特别是社会敏感的话题更要格外慎重。中央电视台的这条新闻播出后,会在社会上引起严重的不良的后遗症

1、人为制造混乱

自从央视的这个节目播出后,针对《经济半小时》的报道,

(1)北大医院以中国共产党北大医院党委的名义发出回应称“报道内容失实、断章取义,极其严重地毁坏了医院名誉”。该院表示,节目以北大医院2006年发生的一起正在审理的医疗案件为由,对该院进行暗访。死者熊卓为系该院心血管内科的研究员,因腰椎滑脱在该院骨科诊治,由骨科主任李淳德实施手术,但术后发生肺栓塞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肺栓塞乃骨科术后卧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之一,而手术本身的成功不能否认。

(1)针对北大医院声明中提出的问题,《经济半小时》回复如下:

“①.北大医院声明:节目中多次出现“非法行医”或“无证行医”等词汇,亦非属实报道。本案涉及的住院医师于峥嵘已取得医师资格……这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已经有了裁定。

《经济半小时》回应:熊卓为的死亡日期是2006年1月31日,但于峥嵘执业医生注册日期是2006年5月25日,这可以从卫生部职业医生注册网上查到。在给熊卓为教授诊疗期间,于峥嵘并不具备行医资质。

②.北大医院声明:该节目在本案二审的两天前播出,在宣判前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将有可能干涉司法,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经济半小时》回应:节目播出时,我们并不知道二审之事。

③.北大医院声明:暗访中违反医院规定未请示上级医师而擅自开具处方乃其个人行为,没有代表性。

《经济半小时》回应:如果真如北大医院所说,医院不知情,学生行医属于个人行为,那为什么于峥嵘、段鸿洲、肖建涛、刘希高这些学生开具的处方,能在药房拿到药?

④.北大医院声明:央视记者通过针孔摄像的方式进行不实报道。

《经济半小时》回应:事实就摆在那个地方,无可辩驳!”

(3)、家属回应北大医院:“非法行医”铁证如山

(4)、中国网11月10日发表文章《卫生部:央视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报道是错误》文中说“10日上午,卫生部召开例行发布会。发言人毛群安在谈到央视“北京大学医院非法行医”报道时说,中央电视台对这件事情的报道做得不到位,希望媒体在以后重点选题策划方面可以和卫生部进行沟通,避免出现这样不必要的错误。”

国内最高的媒体,最高的卫生管理部门、最高级的医院公然公开激烈论战,这种奇观是建国60年来少有的,这完全是一场人为制造的混乱。这种现象,显然不利于国内的安定团结、不利于和谐社会。祸根就是中央电视台有的人不懂装懂,简单粗鲁,不考虑后果,挑起事端。

2、医患关系艰难

中国的医患关系近10年越来越紧张,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是非常敏感的话题,无论怎样说,都是人们关注的。中央电视台公布这篇报道后,全国的学生参与的医疗活动很多人会被认为是非法行医,凡是于此有关并出现分歧的事件都将遭到审查,甚至起诉,医患关系将日益紧张,艰难。

2、百姓看病更难

世人皆知中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也知道中国是看病难的国家。真的难吗?确实难,一个号常常几百元。真的难吗?真不难,医疗广告遍地是,亏损医院处处有,医学院学生常常毕业就是失业。难在什么地方?求有医德医术高的人看病难。有一项调查表明,中国人70%的人相信中医,但是这些相信中医的人有一半有病不首选中医,为什么?不是中医不行,而是能行的中医太少了。13亿人口,真正能行的著名中医不超过500人。

中国人多,名医太少了。如果不容许有学士证的学生参与医疗活动,只让他们旁观,他们的水平将很难快速提高。老名医死了,中国还有名医吗?任何名医都有个成长过程。

中国各著名大医院有大量的硕士博士生在紧张工作,如果不允许有学士证的人在医师的指导下参与医疗活动,教授会累死五分之一,中国现在看病更难,以后看病更更难

4、天价赔偿不断

中央电视台的报道,明显支持王建国的观点,但王建国要求的赔偿是天价赔偿,要求北大医院赔偿512万呀。王建国可能是讲义气的人,如果成功他会赞助中央电视台的。我相信中央电视台不会支持天价赔偿,但是客观效果将不会随中央电视台的愿望出现,类似的天价赔偿,将成为“无形资产”,威胁着医院、医生和已近敌我关系的医患关系,对以后的医患关系不利,对以后的法律判决不利。

要人为制造和谐,不要人为加剧矛盾,中央电视台的这个节目的后果,肯定是不利于创造和谐社会的。

5、名人求医难办

医院和医生都想要为名人看病,因为给名人治好病,医院和医生也会出名,但是也有担心,所有给名人看病的人都有如履薄冰的感觉。如果本案在中央电视台的煽动下得逞,北大医院赔偿512万,从此以后名人将走向有病无人敢医的现象。风险太大了,危险太高了。医学本来就是人类有很多不了解的领域,全世界的专家没有一个人敢说全部精通,从来没有过误诊。在这种情况下去给名人看病,除非特小的小病,稍微麻烦点的病,敢冒险的医院和医生将会明显少了。造成名人有病就医困难的局面。

中国有句俗话,叫“伴君如伴虎”,经常在君主面前的人,说话办事要十分小心,稍有失误就有杀头的危险。北大医院出现的教授死亡的事件,根本不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教授的死,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如果把所有责任全部加在医院和医生的身上,显然是极大的不公平。

尽管这些后遗症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中央电视台编导们不愿意看到的,但是这些后遗症是客观存在的。

新闻的背后可能是巨大的事件,我国已出现若干新闻肇事事件,一个“西瓜注水打色素”事件,坑害几十万瓜农,全国损失上亿,还有人因此自杀。

还有一个香蕉致癌消息让万吨香蕉喂猪。即使是完全真实的消息,也要搞清是整体还是局部,例如不能轻易把北大医院的实习医生说成是非法行医,如果拿不准,要找专家,找专门机构,先问问卫生部,再发表言论,就不会出现太多的混乱。

因为以上的原因,本人建议中央电视台认真查处此事,诚恳向北大医院和全国人民道歉。否则中央电视台的威信会大大降低,甚至遭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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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星神手  高级会员   发表于:2009-11-11 00:5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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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坚决赞成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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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星神手  高级会员   发表于:2009-11-11 01:0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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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央视,你还嫌中国老百姓的“跟风火”不够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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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者99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02:0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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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有理!!阎王都不找门前鬼少的医生!!!
任何行业都可以出废品、交学费,可医生不行!
这是我们教学生的口头语。
现在我们还加了一句:还要保护好自己!
医生要保护好自己?意味着什么?死亡率在上升!!!
不要未来的医生实践?那你的后人谁给看病???
医者父母心,与医生争斗?最终吃亏的只能是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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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这么少  禁止发言   发表于:2009-11-11 02: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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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最后英年早逝的,恐怕是不知道真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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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一样的男子csd  初级会员   发表于:2009-11-11 03:31   只看该作者
发帖 78    精华:1   注册时间:2009-10-30    发短消息        

6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早就有文章建议北医起诉啦~不起诉永无清白之日啦~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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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光寒九州  初级会员   发表于:2009-11-11 08:07   只看该作者
发帖 618    精华:0   注册时间:2007-3-5    发短消息        

7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好啊顶  顶 顶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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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鹤居主人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10:22   只看该作者
发帖 82    精华:1   注册时间:2008-9-24    发短消息        

8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阎王都不找门前鬼少的医生------那就找兽医看人吧;
任何行业都可以出废品、交学费,可医生不行!-----废品少么?
还要保护好自己!----白求恩要是保护好自己,他就死不了了;革命者要是首先保护好自己他也会保命的;
保护好自己?意味着什么?死亡率在上升!!!----是在向(病人)社会宣战么?
不要未来的医生实践?那你的后人谁给看病???----那就得在抢救中按断肋骨,弄破心脏和肝脏?
医者父母心,与医生争斗?最终吃亏的只能是患者!!! ----拍拍胸膛想一想,天下的父母谁收收儿子红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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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子何许人  金牌会员   发表于:2009-11-11 10:56   只看该作者
发帖 7292    精华:25   注册时间:2009-10-25    发短消息        

9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有胆量说几句公道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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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那么好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11:0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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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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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履薄冰b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11: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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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顶顶[/emotic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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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履薄冰b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11: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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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坚决赞成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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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yyfy  禁止发言   发表于:2009-11-11 12: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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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挠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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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jpg1958  初级会员   发表于:2009-11-11 13:05   只看该作者
发帖 172    精华:0   注册时间:2009-10-11    发短消息        

14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现在的医生被百姓认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凶手”。我本人也曾差点被医生故意害死,原因只是;那时我的车祸严重,头部三处骨拆,脑挫折伤.肋骨也断了三处.医学上被认为:“不死也残疾”,所以司机竟然托老婆的姐姐,让时任浙江省嘉兴市第二医院副院长的金成胜,在我病历上做手脚,伪造病历,把我的CT片也剪了.还不给我们家属看病历.居然说我."没什么.身上任何地方没有骨折."一个星期不抢救。这种因怕赔钱而恶意想置受伤者于死地的行为竟然出自当时任医院的副院长兼脑外科主任金成胜. 这与医生的职业道德与做人起码的品行完全背道而驰.
那时我躺在病床上一个期星,医生只拍了片,竟然不作任何药物与其它方式治疗,反而多次拒绝我原单位领导带来支票要求治疗的请求。并多次拒绝我们家属要求转院的请求。
幸好,我欢把床靠背抬高躺,因此整整一个星期天天吐血,鼻子流血。一个星期后,直到我朋友出面与他们上级交涉,这才开始真正的抢求治疗。如果这一个星期我不是抬高靠背竖躺。头部三处骨折引起的脑部不断的出血就会更多积的颅内,那么我早死定了。
看看这个畜生的用心是多么的险恶,这是种典型的谋杀!
我命大,意志坚强,决不相信自己会死在这种畜生手中,正好又竖躺血全从鼻子和嘴中流出,带血的纸团那个星期是每天三个痰盆往外倒的!这也是天不绝我。
所有的资料我至今还保存,我有空会全发到网上,让大家看看金成胜这个畜生的真面目。

要不是当年我朋友们公道仗义帮我,我今天不可能上网看新闻了。而这人面畜生金成胜居然成了嘉兴市政协副主席(农工党)。现在又是嘉兴市人大副主任.真不知道他又是谋杀了谁,升官了.这是全嘉兴人民的耻辱.中国医生的耻辱. 中国的医生素质可想而知。全国每年那么多的医疗纠纷早已经说明这一切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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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陈增南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13:5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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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就这一问题而论,我完全支持中央电视台!反对楼主。楼主哗众取宠,诽谤中央电视台,居心大大的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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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鹤居主人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14:1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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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熊卓为教授死的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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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1475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20:2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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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非法则是相对合法而产生的概念,只要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属于非法。“非法”即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医疗、医师方面的法律如下:

一、《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四款: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二、《执业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七条: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合法行医------合法的医疗行为必须是完全符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明确地说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医疗机构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②、执业医师依法注册取得执业资格;③、医疗机构的经营项目、执业医师的诊疗活动与注册内容相附。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则是相对合法行医而产生的概念,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属于非法行医。“非法”即不符合法律规定。《医师报》09年8月组织的关于“认定是否非法行医需要具体分析”的探讨会上,嘉宾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指出:如果没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单位没有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自行独立下处方、手术或进行特殊检查操作,则属于非法行医范畴,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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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1475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20: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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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键字:取得医师资格 上海市卫生局 未执业注册 执业活动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师执业活动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沪卫法〔200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来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四、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取得医师资格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审批。

附:《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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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1475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20:2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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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王连印
第三,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尊重保护人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条例》只是从特别规定的意义上解决了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这里体现的适用法律的“二元化”,不是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而是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分工配合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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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1475  新手上路   发表于:2009-11-11 20: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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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Re:央视关于北大医院教授死亡的报道存在错误

余姚市人民医院非法行医,残害生命

患者汪吉海于09年1月16日中午因头晕去余姚市人民医院求诊,查血压、心电图、CT及血常规基本正常,首诊医生诊断:胸闷待查,用药留观,开舒血宁5ml*2等。约下午4时开始静脉滴注给药,约5时开始头疼,家属找首诊医生没人(已下班),找护士,护士说要找医生,找其他医生不理采,后找值班医生也没人(脱岗),问护士,护士说:医生可能回家吃饭去了,等医生回来。约18时余找到观察室唯一的值班值班医生蔡荣,蔡荣诊疗后说:查CT正常,头疼原因不明。患者头疼加剧,家属多次反映,值班医生蔡荣说:药已经在用了,这头疼我也没办法,等在用的药(舒血宁)用完再说。约19点30分,输完舒血宁。家属不停地向值班医生、护士反映患者头疼难耐,躁动不安,患者甚至说:这个头我不要了。留观值班医生蔡荣对家属及患者不停的反映不知所措,没有任何措施,在家属的多次反映下,约20时20分,蔡荣开复方卡托普利片、甘油果糖。致17日0点30分,查CT大面积脑出血(后医生说有6个层面出血)。次日8点明确诊断:出血性脑梗死。后逐渐昏迷,17日傍晚转到神经内科病房。
2月初,患者家属复印了病历资料,医患双方同时对留观病历资料封存保全。
2月中旬医患双方报理赔中心,理赔中心受理后又被退回,理赔中心表示:院方拿不出值班医生蔡荣资格证书,查医生名单也没有此人,蔡荣不是医生,属非法行医,无法受理,理赔中心只能受理合法的医疗行为。
二、院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    非法行医行为
院方安排没有执业资格的医生蔡荣在观察室独立值班,因为蔡荣没有执业资格,缺乏临
床经验与措施,没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没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延误救治,同时,院方的行为使得患者丧失了合法执业医师为其诊疗的机会,院方在留观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且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独立值班实属非法行医,院方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证据:病历,药费票据。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历书写规范》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20004年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第四款;《医疗事故处理条律》第六十一条。
相关依据:《医师报》09年8月组织的关于“认定是否非法行医需要具体分析”的探讨会上,嘉宾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指出:如果没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单位没有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自行独立下处方、手术或进行特殊检查操作,则属于非法行医范畴,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院方安排没有执业资格的医生蔡荣在观察室独立值班,蔡荣以合法执业医生的名义开具处方,作医嘱,这个在病历卡的记录非常清楚,这是事实。当时在观察室从事诊疗的医生只有蔡荣一人,家属没有看到其它医生来过,这也是事实,患者及家属在16日的留观中没有见到蔡荣以外的医生来过,即便是有医疗小组,哪怕是整个医院的医生,当时对患者也毫无意义。院方没有证据能证明当时有其他合法执业医师对患者进行过诊疗,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当时蔡荣是在其他合法执业医师的指导与审核下进行的,院方没有证据能证明观察室当时蔡荣不是独立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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